私募基金管理人規模類、提示類公示信息均來源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已書面承諾所有填報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承諾承擔所有相關法律責任。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做實質性事前審查。公示信息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管理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基金資產安全的保證。
投資者進行私募基金投資時須謹慎判斷和識別風險。
社會公眾若發現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信息中存在任何虛假或不實內容,請進入“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http://gs.amac.org.cn/)”點擊該管理人公示信息頁面中的“投訴”按鈕,在線填寫并提交投訴信息;或將投訴相關文件郵寄至協會;或現場提交。郵寄或現場提交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月壇大廈A座25層,郵寄時請標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法律部收”。詳見協會官網“投資者教育”欄目中“投訴須知”。
列入分類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對分類公示有異議,請發函至郵箱:[email protected]。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 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投資者應為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根據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如下:
一、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本人/本機構承諾:是為自己購買私募產品;
本人/本機構承諾:用于投資的資金為自有資金;
個人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本機構承諾: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法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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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 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投資者應為風險識別、評估、承受能力較強的合格投資者。根據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標準如下:
一、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托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慈善基金;
2、依法設立并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
3、投資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